律师手记|配偶借的钱,凭什么让我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抗辩
余孟江 / 重庆扬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先说一个实务中遇到的案件
一个原配在我办公室,把一沓借条摔在桌上,说:律师,我前夫背着我在外面借了三百多万,有的我根本不知道,有的我知道但没签字。现在债主找上门了,法院也判决让我一起还。凭什么?
我问她:这些钱他拿去干什么了?她说:有的说是做生意,有的说是赌博,有的我根本不知道去哪了。我又问:你有没有在借条上签过字?她说:有一张签了,当时他让我签,说就是走个形式。其他的我连见都没见过。
我跟她说:那张签了字的,可能比较难抗辩了。但其他的,还有争取空间。
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案件里最让人头疼的问题之一。一方借的钱,另一方要不要一起还?什么时候要还,什么时候可以不还?今天这篇,我就从实务角度,把这件事讲透。
二、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一)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064条
民法典第1064条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总纲",用大白话说就是三层规则:
第一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两个人一起签了字,这是共同债务,没有争议。
第二层: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借了钱,另一方事后认可了(不管是书面认可还是口头认可),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去超市买东西刷卡、给孩子交学费、看病买药,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这些钱用在了家庭生活上,也是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不了就是个人债务。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民法典第1065条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条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有什么影响呢?关键在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如果你们夫妻俩签了书面协议约定"各管各的钱",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一方借的钱就只用他自己的财产来还,不用牵扯另一方。但注意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说的不算;二是债权人必须"知道"这个约定,如果债权人不知道,那对他没有约束力。
(三)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债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明确了两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一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
这一条很多人不知道,也最容易踩坑:当事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写了"债务归男方"或者"债务归女方",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里的债务分担约定只在你们夫妻之间有效,对外没有约束力。但如果你替对方承担了共同债务,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对方追偿。
三、被起诉之前,你得先搞清楚几件事
(一)这笔债务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判断标准就三个:
一是看有没有共同意思表示。双方都签了字,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认可了,那就是共同债务。
二是看是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基本生活开支。但不是所有家庭开支都算——买菜做饭、孩子上学、生病看病是;给一方买几十万的奢侈品、大额赌博借款不是。
三是看债权人能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债权人证明不了钱用在了哪里,那就不是共同债务。
关键问题: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债务,法院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主张"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举证责任在另一方——你需要证明这笔钱确实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上。
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举证责任反过来——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证明不了,就是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所以实务中的关键在于:这笔债务到底是不是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在范围内,另一方抗辩难度很大;超出范围,债权人举证难度很大。
怎么判断是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法院判断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务中主要看四个因素:
第一,借款金额与家庭收入的匹配程度。这是最重要的指标。年收入十五万的家庭,借八万块装修,大概率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借八十万,就明显超出了。借款金额远超家庭年收入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进一步举证。
第二,借款用途是否属于基本生活范畴。子女教育、医疗看病、赡养老人、房屋装修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购买奢侈品、个人投资理财、给亲友大额借款、赌博消费一般不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习惯。同样一笔借款,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认定标准不同。法院会参考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统计数据。
第四,借款是否符合家庭一贯的消费模式。平时生活节俭的家庭突然借了大笔钱,法院会质疑合理性;维持高生活水平的家庭借款金额合理,法院更容易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
实务建议:被告方要主动举证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和消费状况,让法官看到这笔借款与家庭的收入和日常消费严重不匹配;原告要准备好证明借款用途明确是家庭日常开支的证据。
(二)你有没有签过字或者事后追认?
仔细回忆一下:你有没有在任何借条、合同上签过字?有没有在微信聊天记录里说过"这个钱我知道,我们一起还"?有没有在电话里跟债主说过类似的话?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如果你签过字或者认可过,那这条抗辩路基本走不通了。
(三)你们有没有签过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如果夫妻签了书面协议约定"各管各的钱",而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一方的债务就只用他自己的财产来还。但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书面的财产约定;二是债权人要"知道"这个约定——最有力的证据是债权人在借款时看到了书面约定,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提到过。
四、法院怎么认定"共同债务"?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三个层次:
(一)有共同意思表示的→直接认定
双方都签了字的借条、合同,或者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明确追认的,法院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实务中注意:所谓"事后追认"不一定是正式的书面认可。微信聊天记录里说"这个钱我们一起想办法还"、在电话录音里说"我知道他借了这笔钱",都可能被认定为事后追认。所以如果你根本不同意这笔债务,在任何场合都不要说类似"我知道""我们一起还"的话。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推定共同
借款金额不大、用途明确是家庭日常开支的,法院推定为共同债务。但这里的"推定"不是绝对的——如果另一方能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就可以推翻这个推定。
(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举证
这是民法典第1064条的核心规则。大额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不了,法院就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五、实务中遇到的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一)一方借钱炒股、投资,算不算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借款用于个人炒股、个人投资,另一方不知道、没参与、也没受益,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如果另一方知道并且参与了(比如用共同账户操作、用家庭房产抵押),或者投资收益用于了家庭生活,法院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实务建议:如果你的配偶在炒股、投资,你明确表示不同意,并且保留证据,将来万一产生债务,这些证据对你有利。
(二)一方借钱给父母、兄弟姐妹,算不算共同债务?
借款金额不大,用于赡养父母、帮助兄弟姐妹渡过紧急难关(比如父母重病住院),法院可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部分。但借款金额很大且另一方明确反对,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这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三)离婚后才知道配偶借了钱,要不要还?
如果借款时你没有签字、没有事后追认、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了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举证不了,就是个人债务。但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即使离婚协议里写了"债务归对方",债权人仍然可以找你主张权利。你可能需要先承担债务,再依据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
(四)婚前借的钱,结婚后算不算共同债务?
一般不算。婚前债务是个人债务,结婚不会让它变成共同债务。但有一种例外:如果婚前借款用于了婚后共同生活(比如婚前借钱买了婚房,婚后登记到双方名下),那法院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借款最终用于了取得夫妻共同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名义经营公司欠的债,算不算共同债务?
核心判断标准是:另一方是否参与了经营、是否分享了经营收益。如果另一方在公司担任职务(比如监事、财务)、公司收入用于家庭生活,那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完全不参与经营、经营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法院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
六、几个容易踩的坑
(一)在借条上随便签字
很多人配偶让自己签字,不好意思拒绝,心想"反正就是走个形式"。但在法律上,你的签字就意味着你认可了这笔债务是共同债务。如果不确定,宁可不签。
(二)在微信、电话里说"我知道""我们一起还"
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都是证据。你在微信里跟债主说"这个钱我知道,我们慢慢还",这就是"事后追认"。法院会认定你认可了这笔债务是共同债务。如果你根本不认可配偶借的这笔钱,千万不要在任何场合说类似的话。
(三)配偶借款时没有及时表明态度
一方在借钱的时候,另一方如果完全不知道、没有任何表示,将来抗辩反而更有利——因为你可以主张"我根本不知道他借了这笔钱"。但如果你知道了配偶在借钱,既没有明确反对也没有签字,处于"默许"状态,法院可能会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你知情且同意。如果你不同意配偶借钱,明确说"我不同意",并且留个证据。
(四)不清楚家庭财务状况
很多家庭一方管钱,另一方什么都不问。等到出了问题,才发现配偶在外面借了一大笔钱。即使你不愿意管钱,至少要对家庭的基本财务状况有数——家里有多少存款、有没有贷款、收入大概多少。万一将来出问题,你能快速判断哪些债务可能是共同的、哪些不是。
(五)离婚协议里没写清楚债务分担
很多夫妻离婚的时候,只顾着分房子、分孩子,忘了分债务。离婚协议里没写清楚哪些债务归谁,将来债主找上门,你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离婚的时候一定要把所有债务列清楚,写明哪些归谁。
(六)以为签了夫妻财产约定就万事大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要对抗债权人,需要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如果你签了约定但没有让债权人知道,那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实务建议:最好在每次借款时都让债权人看到书面约定,并留有证据。否则将来债权人说"我不知道你们有约定",你很难反驳。
(七)被起诉了才想起来抗辩
最好的抗辩时机是借款发生之前或知道借款时——不签字、不追认、及时表明态度。等到被起诉了再抗辩,难度大得多。因为你可能需要举证证明"我不知道""我没用过""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这些举证在事后是非常困难的。
七、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第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各地不同。在经济发达地区(比如上海、深圳),法院认定的"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可能更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范围可能更窄。同样借了十万块钱,在一线城市可能被认为是日常开支,在三四线城市可能就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举证责任的严格程度不同。有些法院对债权人的举证要求比较严格——要求详细说明借款用途、提供资金流向证明;有些法院则相对宽松——只要借款金额不太离谱,就推定为共同债务。
第三,对"共同经营"的认定标准不同。有的法院认为只要另一方在公司担任职务就算;有的法院要求另一方实质参与了经营决策。
第四,对"事后追认"的认定标准不同。有些法院认为微信里说"我知道"就构成追认;有些法院认为"知道"不等于"追认",需要有明确同意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
所以打夫妻债务案件,了解当地法院的裁判惯例非常重要。
八、我的感触是
从事法律行业十几年,办理了这么多婚姻案件,我的一个感受是:夫妻债务这件事,最让人无力的不是法律不公平,而是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务完全不设防。
很多人的逻辑是:"我们是夫妻,他/她的事就是我的事,没必要分那么清楚。"结果离婚的时候或者离婚之后,才发现配偶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债,自己莫名其妙成了被告。
《民法典》已经给了你很大的保护——"共债共签"、举证责任倒置、虚构债务不认、违法犯罪债务不认。但法律保护的是"不知情、没签字、没追认"的人。如果你签了字、追认了、或者知情且默许了,那法律也帮不了你。
所以我的建议永远是:在婚姻里,对财务保持基本的警觉。不随便签字、不随便表态"我同意"、对家庭的大额收支有基本的了解。这不是不相信对方,而是保护自己。
婚姻是感情,债务是法律。两件事,不要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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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