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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还没离婚,能不能先把钱分了?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32

律师手记|还没离婚,能不能先把钱分了?

——婚内财产分割: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形

余孟江 / 重庆扬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先说一个案子

一个原配来找我。她说:她老公在外面做生意,最近我发现他名下银行卡的流水不对,钱一笔一笔往外转,转给了他弟弟。我怀疑他在转移财产。

我问她:你打算离婚吗?她说:暂时不想离,孩子还在上高中,我不想影响他。但我怕等孩子毕业了,家里的钱已经被他搬空了。

我说:你可以不用离婚,先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很惊讶:还没离婚就能分财产?

我说:可以。《民法典》第1066条明确规定了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你老公转移财产的行为,正好符合。

大多数人的认知是:夫妻财产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能分。但其实不是,《民法典》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婚内也可以分割财产。这是我这篇文章要讲的内容。

二、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一)核心条文:民法典第1066条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两项就是婚内财产分割的"入口"。只有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法院才会受理婚内财产分割的诉讼。

(二)婚内财产分割的前提:民法典第1062条

婚内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双方签了婚前财产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那就不存在婚内分割的问题。

(三)婚内财产分割与离婚分割的区别

婚内财产分割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

第一,目的不同。离婚分割是为了彻底结束婚姻关系、清算夫妻财产;婚内分割只是为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保护一方的财产权益,婚姻关系继续存在。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原则性的,只要离婚就可以分;婚内分割是例外性的,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

第三,分割范围不同。离婚时原则上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的范围——可以分全部还是只能分受影响的部分,实务中存在争议,详见后文分析。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离婚分割后婚姻关系解除,双方不再是夫妻;婚内分割后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双方仍然是夫妻。

三、婚内可以分割财产的两种情形

(一)第一种情形: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项列举了几种具体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隐藏:把夫妻共同财产藏起来或者转到自己的其他账户中,不让另一方知道。比如把夫妻共同存款转到自己的另一张银行卡,把贵重物品藏到别处。

转移:把夫妻共同财产转到第三人名下,减少共同财产。比如把房产过户给父母,把存款转到弟弟账户。

变卖: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背着另一方把房子卖了、把车卖了。

毁损:故意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吵架时把家具砸了、把对方的贵重物品毁了。

挥霍:大额、不合理地消费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赌博输掉大笔钱、给第三者大额转账、高消费挥霍。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跟第三人串通,伪造借条,制造虚假的共同债务。

注意:这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偶尔的小额消费、正常的社交支出,不属于此类。

(二)第二种情形: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

民法典第1066条第二项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里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扶养义务要看具体情况)。比如一方的父母得了重病需要手术,但另一方不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医疗费,那一方就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关键要素有三个:一是必须是"法定"扶养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帮助义务;二是必须是"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三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四、起诉之前,你得先搞清楚几件事

(一)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在损害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分割案件,举证责任在起诉方。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如果你怀疑对方在转移财产,尽早收集和固定证据——务必注意方式方法,前期需要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进行,避免打草惊蛇。

(二)你们有没有签过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签了书面协议约定"各管各的钱"(分别财产制),那原则上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也就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066条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但实务中有争议的是:如果一方虽然签了分别财产制的协议,但实际执行中并没有严格分开,仍然存在共同财产,那另一方能否主张婚内分割?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三)你想分多少?全部还是部分?

这是婚内财产分割案件中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问题:符合法定条件后,是只能分割受影响的那部分财产,还是可以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直接影响你的诉讼请求怎么写,也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五、分割范围之争:全部还是部分?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里的"共同财产"是指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仅指受影响的那部分财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

(一)观点一:可以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只要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的法定情形,就取得了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基础。理由如下:

第一,法条用的是"分割共同财产",没有限定为"分割受影响的那部分共同财产",从文义上看应当理解为全部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只分割受影响的部分,其余财产仍属于共同财产,仍然存在被一方继续侵害的风险。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应当允许分割全部财产。

第三,只分割受影响的部分在实务中操作困难——比如一方转移了十万块钱,如果只分这十万,那剩下的几百万共同财产怎么办?继续由双方"共有"但不分?这在实务中很难执行。

第四,从立法目的看,第1066条设立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一方侵害共同财产利益时另一方缺乏救济手段的问题。如果只分受影响的部分,保护力度可能不够。

(二)观点二:只能分割受影响的那部分财产

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应当限定在受影响的财产范围内。理由如下:

第一,婚内财产分割是离婚财产分割的例外制度,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如果允许分割全部财产,就相当于"不离婚的离婚",超出了制度设计的本意。

第二,第1066条的立法目的是"止损",即防止共同财产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而不是"清算"。如果一方转移了十万块钱,就把几百万共同财产全部分割,可能超出了立法目的。

第三,婚内分割后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如果分割了全部财产,后续新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这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取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面临后续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问题。

(三)我的观点

我个人更认同第一种观点(因不同意支付医疗费而要求婚内财产分割的除外),司法实践中持第一种观点的法院也比较多。主要原因有:

第一,从实际操作角度,部分分割在执行上存在很大困难。共同财产不像存款那样可以精确到"多少钱"——房子、车子、股权等难以精确分割"受影响的部分"。

第二,部分分割后剩余财产仍属共同所有,仍然存在被一方继续侵害的风险,需要再次起诉,增加诉累。

第三,从保护弱势方的角度,全部分割更能有效保护起诉方的合法权益。

当然,也有少数法院采取部分分割的做法,特别是当受影响的财产与其他共同财产界限清晰、可以独立分割时(比如一方转移的是一笔特定的存款,而其他共同财产未受影响)。在因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而起诉的情形下,分割范围应当限于所需医疗费的部分较为合理,不宜因此分割全部共同财产。

六、法院怎么处理婚内财产分割案件?

(一)先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法院首先审查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如果不符合,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务中,法院对法定情形的认定比较严格——不是任何财产争议都可以起诉婚内分割,必须有明确的损害行为或者医疗费用支付争议。

(二)审查财产范围

法院会审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需要双方举证证明。如果一方主张某笔财产是个人财产(比如婚前的存款、父母赠与给个人的财产),需要提供证据。

(三)确定分割方式和比例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割方式。如果是转移财产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判决返还被转移的财产或者折价补偿;如果是医疗费用的情形,法院会判决从共同财产中划出相应金额用于支付医疗费。

分割比例方面,民法典第1066条本身没有规定具体的分割比例。但隐藏、转移等行为既是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第1066条第一项),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在婚内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在确定分割比例时,可以依据第1092条对实施损害行为的一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实务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损害行为的严重程度、涉及金额的大小、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对过错方少分的具体比例。

七、几个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二)转移财产给亲属算不算?

算。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一方把财产转移给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属。比如一方把夫妻共同存款转到父母名下,或者把房产过户给弟弟,这些都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务中有时候很难区分"转移"和"正常赠与"。比如一方给父母转了一笔钱,说这是赡养父母的正常支出。法院会根据转账金额、频率、家庭收入水平、父母经济能力是否需要赡养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一方在外面偷偷欠的债,能不能用婚内分割来处理?

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跟朋友串通伪造借条),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项起诉婚内财产分割,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护。

但如果一方的债务是真实存在的(比如真的借了钱做生意亏了),那这个债务的性质认定是另一个问题,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跟婚内财产分割是两个不同的诉讼。

八、几个容易踩的坑

(一)没有证据就起诉

婚内财产分割案件,举证责任在起诉方。如果你怀疑对方转移财产但拿不出证据,法院很可能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实务建议:起诉之前尽量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具体如何收集不在此讲解。

(二)把正常的家庭支出当成"挥霍"

不是所有的大额消费都算"挥霍"。正常的家庭支出、合理的社交消费、给父母的赡养费等,不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断"挥霍"主要看消费是否合理、是否超出了正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实务建议:如果你认为对方在挥霍,要举证证明这些消费超出了你们家庭的正常生活水平和合理需要范围。

(三)以为婚内分割等于离婚

婚内财产分割和离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婚内分割后,你们仍然是夫妻,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但实务中,起诉婚内分割往往会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甚至最终走向离婚。

婚内财产分割有时也是诉讼策略的一部分。比如对方想要离婚,而你不想(或者想拖延),可以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一方面冻结对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给对方施加压力,逼对方来协商并作出妥协让步。所以起诉之前要想清楚:你的目的是什么?是单纯保护财产、是拖延离婚进程、是为将来离婚做财产保全、还是以此为谈判筹码让对方在财产分配上作出妥协让步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目的不同,诉讼策略也不同。

(四)婚内分割后没有关注新财产的归属

婚内财产分割只解决分割时点之前已经存在的共同财产。分割之后、离婚之前,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新取得的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九、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

婚内财产分割案件,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第一,对"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不同。转移多少金额算"严重"?各地法院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法院认为几万元就够,有的法院要求金额达到一定规模。

第二,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理解不同。民法典第1066条第二项提到"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父母、子女肯定包括,但兄弟姐妹(民法典第1075条)、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1074条)的扶养义务是附法定条件的——比如兄弟姐妹的扶养义务以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为前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扶养义务同样附有条件。所以在适用第1066条第二项时,需要审查该法定扶养义务是否已经成就(即附条件是否满足)。

第三,对分割范围的处理不同。有的法院支持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法院只分割受影响的部分。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第四,对举证责任的严格程度不同。有些法院要求起诉方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损害行为;有些法院在起诉方提供了初步证据后,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比如要求对方说明大额转账的去向和用途)。

十、我的感触是

从事法律行业十几年,办理了这么多婚姻案件,我的一个感受是:婚内财产分割,是很多当事人"想保护财产但又不想离婚"时的唯一选择。

有些人的婚姻确实已经名存实亡,但因为孩子、老人、面子等各种原因不想离婚。如果这时候另一方在偷偷转移财产,等到真正离婚的时候,共同财产可能已经被搬空了。

《民法典》第1066条就是为这种情形设计的。它给了你一个"不离婚也能保护财产"的法律工具。但这个工具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举证难度也比较大。

所以我的建议永远是:如果你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然后尽快咨询律师。不要等到财产已经被转移完了才想起来维权——那时候虽然还能追,但追回来的难度要大得多。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但财产是你自己的。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权益,不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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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需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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