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不是逃避法律的保险箱
彭嘉昊 / 扬华(上海)律所主任
写在前面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让我印象很深。
原配通过调查令查到,男方给第三者转了几百万。她以为这笔钱还在第三者账户里,结果调出流水一看,钱已经转走了——买了家族信托。
原配问我:这钱还能追回来吗?
这个问题,涉及一个很专业的法律问题:信托能不能被击穿?
一、什么是信托?为什么第三者要买信托?
家族信托,简单来说,就是把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实现财产隔离。理论上,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债权人不能直接执行信托财产。
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家族财富,实现财富传承。但在实践中,有些人把它当成了"保险箱",以为钱放进去就安全了,谁也追不到。
第三者为什么要买信托?很多时候,是有人给她出主意。可能是男方,可能是她自己找的理财顾问,告诉她:把钱放进信托,原配就追不到了。
国内信托、境外信托(香港、新加坡、美国、加拿大)都有人买。境外信托尤其受欢迎,因为很多人以为,钱出了国,就更安全了。
二、信托能被击穿吗?能!
信托不是"保险箱"。在特定情况下,信托可以被击穿,信托财产可以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一,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信托自始无效。第二,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设立信托,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第三,第17条规定: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司法实践中,信托被击穿的情形主要有四种。第一,财产来源不合法。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非法所得(如受贿、诈骗资金),或者属于委托人无权处分的财产(如未征得配偶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信托将被认定无效。第二,恶意避债。委托人以逃避法定债务、转移财产为目的设立家族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信托,信托财产将被纳入执行范围。第三,委托人过度控制信托财产。委托人保留信托剩余索取权、随意支配信托账户资金、干预受托人独立决策,将被法院认定为信托财产不具备独立性,属于虚假信托,无法实现风险隔离。第四,未依法完成信托财产登记。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如不动产、股权),未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第三者用赠与款买信托,属于哪种情况?
第三者用赠与款买信托,通常会触发两个击穿情形:财产来源不合法和恶意避债。
第一,财产来源不合法。赠与款是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双方共同决定,一方擅自处分的,另一方有权追回。第三者无权取得这笔钱,这笔钱对她来说就是非法所得。用非法所得设立信托,根据《信托法》第7条,信托自始无效。
第二,恶意避债。很多第三者是在收到律师函、被起诉之后,才把钱转入信托的。这个时间节点很关键。如果是在知道原配要追索之后才设立信托,明显是为了逃避追索,符合《信托法》第12条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原配)有权申请撤销信托。
即便第三者是在被起诉之前就设立了信托,只要能证明她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可能的追索,也可以主张撤销。关键是证明她的主观意图。
四、真实案例:张兰信托被击穿
说到信托被击穿,不得不提张兰的案例。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境外信托被击穿的案例。
张兰是俏江南创始人,她在境外设立了家族信托。后来,她欠了欧洲私募基金CVC的债务,CVC申请执行她的信托财产。2023年,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张兰对信托财产存在过度控制,信托不具备财产独立性,信托被击穿,信托内财产需用于清偿张兰所欠的债务。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即便是境外信托,也可能被击穿。不要以为钱出了国就安全了。第二,信托被击穿的关键,是看信托财产是否真正独立。如果委托人过度控制信托财产,信托形同虚设,就会被击穿。第三,法院会穿透信托的形式,看实质。如果实质上信托只是一个"马甲",用来逃避债务,法院不会保护。
对第三者信托的启示:第三者用赠与款买信托,和张兰的情况有相似之处。赠与款本身就是非法所得,第三者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追索。这种情况下,信托被击穿的概率很高。
五、原配怎么追?
发现第三者把赠与款买了信托,原配应该怎么办?
第一步,证明赠与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调查令调取男方的银行流水,证明转给第三者的钱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础,没有这一步,后面的都无从谈起。
第二步,证明第三者无权取得这笔钱。主张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无权取得。这一步通常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完成。
第三步,追踪资金流向。通过调查令调取第三者的银行流水,发现钱流入了信托账户。这一步很关键,要证明赠与款和信托财产之间的资金链条。
第四步,申请撤销信托或认定信托无效。依据《信托法》第7条(财产来源不合法)、第12条(恶意避债),主张信托无效或申请撤销信托。这一步需要向法院提出专门的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五步,申请执行信托财产。信托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后,信托财产回归第三者的个人财产,可以被执行。这一步在执行程序中完成。
六、实务中的难点
理论上可以击穿,但实务中有很多难点。
第一,境外信托更难追。如果第三者买的是境外信托(香港、新加坡、美国、加拿大),追索难度会成倍增加。需要跨境司法协助,成本高、周期长。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如中国,追索起来更困难。
第二,信托公司的配合度。有些信托公司会以"保密义务"为由,拒绝配合法院调查。虽然法院可以强制调查,但会增加时间成本。
第三,时间窗口很重要。发现第三者买信托,要立即行动。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信托账户。如果拖延,第三者可能会进一步转移信托财产,或者通过信托分配的方式把钱取出来。
第四,举证难度大。要证明信托财产来源于赠与款,需要完整的资金链条。如果第三者在转入信托之前,把钱在多个账户之间转了几次,资金链条就会变得复杂,举证难度增加。
七、律师的建议
给原配的建议:第一,发现第三者买信托,不要慌。信托不是"保险箱",可以击穿。关键是证明财产来源不合法、恶意避债。第二,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信托账户,防止第三者进一步转移。第三,尽快起诉。时间拖得越久,变数越多。第四,如果是境外信托,要评估追索成本。境外信托追索难度大、成本高,要算清楚账,看是否值得追。
给第三者的警告:第一,不要以为买了信托就安全了。用非法所得买信托,信托无效。第二,恶意避债的信托,会被撤销。法院会穿透信托的形式,看实质。第三,境外信托也不是"避风港"。跨境司法协助越来越完善,钱出了国也不一定安全。第四,最后还是要还钱。与其花钱买信托、请律师打官司,不如早点和解,减少损失。
八、一个更深层的问题
写到这里,我想说一个更深层的问题。
信托制度本身是好的,它的设计初衷是保护家族财富、实现财富传承。但在实践中,有些人把它当成了逃避法律的工具。
用非法所得买信托,用信托逃避债务,这些行为不仅违法,也损害了信托制度的公信力。
法律不会保护这种行为。无论是国内信托还是境外信托,只要财产来源不合法、设立目的是恶意避债,都可能被击穿。
信托不是逃避法律的保险箱。这是我想通过这篇文章传达的核心观点。
九、回到那个问题
第三者用赠与款买了信托,能击穿吗?
能!只要证明财产来源不合法、恶意避债,信托可以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信托财产可以被执行。
实务中有难度,尤其是境外信托,但不是不可能。关键是要尽早行动,证据要充分,策略要得当。
信托不是逃避法律的工具。法律会穿透形式,看实质。该还的钱,最终还是要还。
————
本文所涉案例均已隐去真实姓名及部分细节,文中办案感受仅代表个人经验,不代表普遍规律,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