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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第三者转回来的钱,不一定是她自己的钱

2026年6月24日 阅读 32

第三者转回来的钱,不一定是她自己的钱

——当第三者帮丈夫代收工程款,转账差额该怎么算?

刘鸿杰 / 扬华(上海)律所合伙人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某和丈夫屈某某2007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屈某某和一个叫肖某某的女人保持了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个人甚至生育了两个小孩。

王某某找到我之后,我们调取了屈某某和肖某某之间所有的转账记录。数据之大,令人震惊:屈某某通过微信向肖某某转账63万余元,通过支付宝转账44万余元,通过农商行转账25万余元,通过建设银行转账178万余元。四个渠道加起来,屈某某向肖某某转账总计超过311万元。

同时,肖某某也向屈某某转回了不少钱:微信113万余元,支付宝66万余元,工商银行3万元,建设银行58万余元,农商行4.8万元。转回总计约247万元。

乍一看,肖某某转回去的钱比屈某某转过来的少,但差距不算太悬殊。但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发现事情远比表面数字复杂。

二、核心争议:三笔钱到底怎么算?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屈某某和肖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非常复杂。他们不仅仅是情人关系,还在经济上深度绑定——屈某某做工程承包,肖某某平时协助他收款,甚至以自己的名义帮屈某某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这种关系下,哪些钱是赠与,哪些钱是生意往来,哪些钱是代收代付,必须一笔一笔地厘清。

经过仔细梳理,我们锁定了三个关键争议点:

第一个争议:肖某某代收的102,000元工程款。

我们发现,有几家公司和个人在向肖某某转账之后,肖某某几乎在当天或者短时间内就把等额的钱转给了屈某某。比如,某建工公司向肖某某转了9,963元(备注"工资"),肖某某当天就转给屈某某10,000元。某物流公司向肖某某转了49,800元(备注"下拨运输费"),肖某某当天转给屈某某50,000元。类似的还有其他建工公司等。

这些转账有一个共同规律:第三方先转给肖某某,肖某某立即转给屈某某,金额基本一致。我们主张,这是肖某某代屈某某收取的工程款,不是肖某某自己的钱,不应该算作"转回"的款项来抵扣。肖某某说这些钱是"代兄弟收取"的,但说不清楚和这些公司有什么业务往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主张,认定这102,000元是肖某某代屈某某收取的工程款,不能在转回款项中进行抵扣。

第二个争议:备注"还款""人工""材料"的525,055元。

屈某某在向肖某某转账的时候,有些备注了具体用途:335,055元备注"还款",5,000元备注"借款",156,500元备注"人工""材料",10,000元备注"机票"。肖某某主张这些钱不是赠与,应该扣除。

法院认可了我们的主张。对于"还款"和"借款"的340,055元,法院结合肖某某以自己名义帮屈某某贷款的事实,认定这部分钱是屈某某归还肖某某的借款,不属于赠与。对于"人工""材料"的156,500元和"机票"10,000元,法院认为屈某某平时借用肖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工程收支,这些备注具体用途的款项不能认定为赠与。但是,同时法院认为肖某某向屈某某转回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借款,既然屈某某备注"还款"的金额是335,055元,那肖某某转回的款项中也应扣除335,055元作为借款。这样一来,双方各扣一笔,逻辑上是公平的。

第三个争议:"520""1314"等特殊含义转账。

肖某某要求扣除屈某某转给她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合计27,584.30元。法院的回应非常干脆:这些款项肖某某接收后没有负担任何对等给付义务,应认定为赠与。这个认定非常精彩——你收了"520"和"1314",难道还能说是借款?

三、抚养费和学费的抗辩

肖某某还提出了两项金额很大的抗辩。

第一项是学费。肖某某主张两个小孩幼儿园学费合计134,400元应当扣除。法院认可了屈某某向肖某某转账的18,500元学费——这笔钱备注用途就是"学费",屈某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承担教育费用是合理的,不能认定为赠与。但肖某某主张的其他学费,没有对应的转账记录佐证,法院没有支持。

第二项是抚养费。肖某某主张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合计576,000元(按每月3,000元标准,分别计算10年和6年),应当在本案中一并扣除。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即赠与合同纠纷与抚养费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本案抵扣。

这个处理方式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对方提出的抚养费抗辩,我们要尽量争取法院认定抚养费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需要另案主张。

四、判决结果

经过复杂的计算,法院认定:屈某某向肖某某净转款560,090.38元,赠与行为无效,肖某某应返还王某某560,090.38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诉前对转账金额的精细化梳理非常重要——你主张的金额越精准,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就越大。

五、经验总结

这个案子是我处理过的较为复杂的转账分析案件之一,有几个经验值得分享。

第一,第三者转回来的钱不一定是她自己的钱。本案中,肖某某转回的247万元中,有102,000元是代屈某某收取的工程款,有335,055元是屈某某归还的借款。这些钱本质上不是肖某某自己的财产,不应该用来抵扣赠与金额。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必须逐笔分析每一笔转回款项的来源和性质,找出那些"看起来是转回、实际上是代收"的款项。

第二,转账备注是双刃剑。屈某某在转账时备注了"还款""人工""材料"等用途,这些备注帮助法院排除了部分款项的赠与属性。但同时,"520""1314"这样的特殊含义转账,反而成了赠与的铁证。所以,转账备注既能帮你,也能害你——关键是你的律师能不能把有利的备注和不利的备注都用好。

第三,代收工程款的认定需要证据链。我们之所以能把102,000元认定为代收款项,是因为我们建立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第三方公司向肖某某转账(有公司名称和备注)→肖某某在当天或短时间内等额转给屈某某→屈某某确实从事工程承包→肖某某代理人无法说明与这些公司的业务往来。这条证据链环环相扣,法院才采纳了我们的主张。

第四,抚养费抗辩不要怕。很多第三者在被起诉之后,会提出抚养费抗辩,试图把赠与金额扣减到零。但抚养费是独立的法律关系,通过争取也可以让法院不在本案中处理。所以,面对抚养费抗辩,不要慌,正常应对即可。

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让我最深的体会是:赠与合同纠纷中,数字会骗人。

一个合格的律师,不能只看总数,要一笔一笔地掰开了看。转账记录里的每一个备注、每一个时间节点、每一个公司名称,都可能藏着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信息。

(本文来源于本人真实案例,案号:(2025)渝0118民初5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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